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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及劳动用工管理将出新规
有重大交通事故责任
记录不得开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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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不得开出租车

本报讯(记者 王晋晋)我市拟出新规,规范出租汽车及劳动用工管理。昨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草案)》。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对出租汽车司机从业资格作出严格规定,具备以下条件才可运营:本市常住户籍或一年以上居住证明;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3年以上驾龄,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经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从吊销之日满5年。同时明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定期考核。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要在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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