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都市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火车站设置公交指引图
醉驾肇事逃逸 嫌犯十分钟落网
社区防汛早准备
郑州国防科技学校
校友联谊会成立
万套视力保护仪
捐赠农民工子女
交了房款没得到房
法院支持双倍获赔
入党是我的青春梦想
交警暗访再查黑校车
纬三
      
返回主页 | 郑州日报 | 版面导航 | 郑州晚报      
上一期  下一期
交了房款没得到房
法院支持双倍获赔

交了房款没得到房

法院支持双倍获赔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徐晓艳 张娜)约定将单位建的集资房转给他人,但房子建好后,却将房产证办在自己女儿名下,遂被对方起诉,要求其按照事先协议以房款升值后价值双倍赔偿。昨日,管城回族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1998年11月,李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王女士,后两人发展为同居关系。2000年9月,王女士所在单位集资建房,李先生就以王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购房款58806元交给了王女士。2005年8月13日,李先生与王女士签订协议,约定该套房屋所有房款及配套费用由李先生全部出资,房产证保证办在李某名下,如办不成,王女士自愿按该套房屋升值后市场价双倍赔偿李先生。

但王女士却未履行协议,而是将房产证办在了自己女儿孙某名下。2009年12月,孙某将该套房屋以14万元的价格卖出。李先生及儿子李某只好将王女士和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按协议书中房款升值后价值的双倍赔偿50万元、装修费用1万元、房屋配套设施费用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就争议房屋的房款来源、房产证的办理及违约事宜签订有书面协议,王女士未按约定履行协议,实属违约。法院还认为,李先生主张对方双倍赔偿50万元,证据不足,应当依据孙某出卖价14万元的双倍予以赔偿。

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女士、孙某赔偿原告李先生28万元;驳回原告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