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新闻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工商年检“搭车收费”为何难禁
选拔干部5人,4人系官员家属?
马路上的危险
何时能消除
“热立法”
如何避免“冷执行”
谁来捍卫
“舌尖上的酱油”
国产乳粉质量
历史最好乃自说自话
醉驾缓刑被滥用
司法解释须补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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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立法”
如何避免“冷执行”

“热立法”

如何避免“冷执行”

据报道,四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意见稿规定,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企业违反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可追究刑责。

从“条例”(1960年7月1日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通知”( 2007年由卫生部等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到“办法”,高温立法工作足足走过半个世纪多,当年“条例”的见证者如今亦垂垂老矣。

体面劳动是把人当人而非工具的一个维度,而在能把鸡蛋“煎”熟的高温下劳动,挥汗如雨,中暑甚至活活被热死,无论如何也算不上“体面”。因此,高温立法为在高温下工作的一线工人撑开一把法律的“遮阳伞”,进步意义毋庸置疑。我们也注意到,较之过往的一些法律法规,这个“办法”不胜繁琐,设了许多“硬杠杠”,比如“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等,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可执行度。

一个基于过往司法实践而导出的疑问是:《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保障度有多高?“热立法”会不会遭遇“冷执行”?可以观照的实例信手拈来,如加班工资,法律规定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可获“双薪”乃至“三薪”,结果多半沦为“画饼”,如愿以偿者少之又少。因此,有人戏称节假日加班工资是“要不起的权利”。回头再看这个“办法”,可降解程度甚高,被钻空的风险极大,一不小心或将重蹈“加班工资”覆辙。

温度认定本是技术细节,可在我国的气象实践中,它仍是一个争议颇大的话题。气象预报的标准温度与公众实际感知间存在较大差异,“被清凉”的背后公众质疑“气象政治化”。高温立法之后,气象预报肩上的“政治任务”更重,背离真实的危险性亦就更大。说到高温津贴,增加用人单位成本的举措,遭遇抵御是必然的。在劳动者工资都拿不到,“欠薪”仍是一个严重社会问题的大背景下,提高温津贴是不是有点奢侈呢?

至于“中暑可视为工伤”之规定,要从纸面落入现实,对于绝大多数一线劳动者来说荆棘载途,困难重重。有律师指出,中暑要认定为工伤,需要跑近15道程序,如果企业不认可,提出复议,程序更复杂、耗时更多,没有四五年办不下来。“叔可忍,婶不能忍”,试问有多少劳动者经得起这般折腾?这种权利“伤不起”,也“要不起”。

劳动者的权益“虚无化”,归根结底在于劳动者“原子化”,不足以与用人单位博弈。在卑微的生存与高蹈的权利之间,选择前者是一种理性行为,无可奈何。要让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权利不打折扣,除了要有法可依,还要让劳动者的腰杆粗起来,有足够的议价能力,迫使用人单位不敢“贪污”法律法规。处于“原子化”的个人能力终究是有限的,只有凝聚成“分子”、“聚合物”,与对方讨价还价。实践证明,工会组织对维护劳动者权益、避免双方矛盾冲突激化、维护和谐劳动关系都是必不可少的。 练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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