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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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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成文法典

夏 吟

我们所说的“法典”,是指经过整理的比较完备、系统的某一类法律的总称。如民法典、刑法典等等。法律,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据说我国在夏代就制定了《禹刑》,商代制定了《汤刑》,周代制定了《九刑》。从甲骨文中可以看出,商代就已经有了成文法。

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春秋时期的几个主要诸侯国,相继公布了各国以刑法为主的成文法。如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即把刑书铸在鼎上,后来邓析又用竹简私造刑法书,称为《竹刑》;公元前514年,晋国把范宣子所著的刑书铸于鼎上。这些都是我国最早公布的刑法成文法典,可惜均已失传。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成文法典进一步增多。公元前5世纪末与4世纪初,魏相李悝集各国法典之大成,制定出一部《法经》,共有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其中盗法规定盗窃之事;贼法规定杀伤之事;囚法、捕法规定捕囚罪犯之事;杂法规定狡诈、越狱、赌博、贪污、淫乱等犯罪;具法是规定加减刑罚的法律。公元前4世纪的中期,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在李悝《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又把原来的《秦律》重新补充和修订,颁行全国。从考古发掘出的《秦律》竹简来看,秦代的法律条文和治狱案例等规定都很详尽,囊括秦代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地主阶级的建立和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工具。

汉代初期,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又制律九篇,称为《九章律》。汉以后,每个朝代都参照过去已有的法典,制定出本朝代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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