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新郑·法制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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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

“继承”是权利

“赡养”是义务

【案情】

王老汉有三个子女,老大从医,老二从商,小儿子在家务农。三个子女为了更好地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就在一起合计,最后商定轮流照顾老人,每人照料一个月。

可是,刚刚进行了两轮,二儿子提出不再管了。老二开有一家公司,由于忙于工作,无暇顾及老人。为了推脱自己的责任,提出理由说,当年王老汉分家时给他的房屋财产太少,情愿放弃父亲将来的遗产,把赡养老人的责任都推到其他两人身上。为此,几人发生了争吵。在争执过程中,老大、老三气愤不过,便动员老父亲与老二立下字据:二儿子将来对父亲的财产放弃继承的权利,也不再承担赡养义务。但是,一个偶然的机会,王老汉了解了关于“赡养”方面的一些法律后,将二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老二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评析】

继承是一项权利,赡养是一项义务,两者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以及在精神上给予一定的慰藉。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合法继承人的权利,放弃权利是法律所允许的。因此,如果不想继承遗产,则可以申明放弃继承;而义务则不然,因为义务是国家法律规定人们应当履行的责任。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此外,如果赡养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老二有赡养能力而拒绝赡养扶助父亲,这既有悖于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也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其所立字据是无效的。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并不因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而得以免除。

崔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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