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于1981年通过自建方式取得了位于郑州市兴华北街4号院的房屋,上述房屋产权归我单位(已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了我单位职工)。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东至郑州大学,南至桃源路,西至兴华北街,北至滨河公园,占地面积约168m2,归我单位使用。如对上述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有异议者,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如到期未有法人或自然人提出异议,我单位将向上述两个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申请为房改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郑州市民政局
2012年6月29日
房屋、土地权属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