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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权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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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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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的说明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解决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和其他政府派出机构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无法律依据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按照市政府立法程序要求,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2012年6月15日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2年6月22日施行。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现就有关情况和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根据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及法律法规制度,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和其他市政府派出机构只能行使区域内的经济管理权限,而无行政执法权限。管理和代管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只能由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现实中由于多种因素,市、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力量延伸不到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等特殊管理区域或者不能及时地行使行政执法权。这一体制上的矛盾,使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等特殊管理区域在多个方面形成了执法盲区和空白。为实现发展与管理并重,理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的行政执法体制,制定《规定》为特殊管理区域委托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

此次委托行政执法事项,除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日常行政管理所涉的城乡规划、建设、环保、城管、卫生、水务、园林、教育、体育、商务、畜牧、计生、物价、安监、林业、工商等行政执法事项(参照委托郑东新区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外,还根据工作需要,还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管理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等执法事项委托特殊区域问题一并纳入政府规章中解决。

(二)关于委托的程序

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时,各有关部门和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等特殊管理区域要严格按照《郑州市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规定的条件、程序,就此次委托执法事项签订委托书,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经市政府同意进行执法主体公告后方可行使行政执法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明确委托行政执法的范围和权限。

(三)关于对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是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事业组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必要的条件。同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

二是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应当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时应当使用加盖委托机关印章的行政执法文书,罚没款项及收取的相关费用按照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三是委托单位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委托行政执法实施情况。委托单位发现受委托单位未正确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超越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收回委托,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是市政府法制办定期对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超越委托范围、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实施行政执法的,委托实施行政执法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市政府法制办责令其改正。工作人员持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或者按照规定程序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符合行政处分条件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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