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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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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实施
五、监测评估

(上接第七版)

5.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

6.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妇女和残疾妇女接受职业教育。为失学大龄女童提供补偿教育,增加职业培训机会。组织失业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能力。根据残疾妇女身心特点,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

7.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加大专项培训资金投入力度,每五年对全市中青年女性轮训一遍。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8.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配置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9.继续扫除妇女文盲。创新和完善扫盲工作机制,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加大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工作力度。通过组织补偿学习,强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

10.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完善科技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依托国家和省、市重点实验室、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聚集、培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11.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和高等学校女性学学科建设。在社科研究中增加社会性别和妇女发展的相关项目和课题,推动妇女理论研究。提高女性学学科等级,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女性学专业或女性学课程,培养女性学专业人才。

12.开展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性别评估。在课程和教材相关指导机构中增加社会性别专家。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

13.增强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在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14.均衡中、高等教育学科领域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采取多种方式,鼓励更多女性参与高科技领域的学习和研究。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2.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1%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3.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

4.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

5.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7%。

6.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7.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及相关权益。

8.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贫困妇女自我发展能力不断提高。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法规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大力推进第三产业发展,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制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对就业困难妇女的就业援助。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成功创业。

4.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帮扶女大学生创业。

5.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

6.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为她们成长创造条件。

7.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劳动报酬。

8.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内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9.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不断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加强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推动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10.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认真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有关政策,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权等权益。

11.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大力推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发展,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农业补贴。围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积极创造适宜农村妇女就业的岗位。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多种形式创业就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组织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12.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定有利于贫困妇女的扶贫措施,帮助、支持农村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促进其增收致富。小额担保贷款等项目资金向城乡贫困妇女倾斜。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比例。到2015年,全市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5%,人大、政协常委中女性数量有所增加。到2020年,要在保持和巩固上述比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2.到2015年,市、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到2020年,要在保持和巩固上述比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有所提高。

3.到2015年,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均配备有女干部;到2020年,要在此基础上,有所提高。全市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4.到2015年,市管企业领导班子中原则上均有1名以上女干部;到2020年,要在此基础上,有所提高。市管企业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5.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

6.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

7.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会、居委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

2.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以及对妇女在推动民主法治进程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

3.增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增强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类培训的机会,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干部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

4.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选拔、聘(任)用、晋升中切实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为妇女提供平等参与的机会。

5.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策中关于培养选拔和配备女干部的要求。通过培养、交流等形式,推动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

6.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使更多妇女进入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7.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实行女委员专职专选,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政策时,充分听取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9.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幅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

4.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5.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6.提高妇女养老社会化服务水平,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策略措施

1.加强妇女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配套法规、规章,为妇女普遍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提供法制保障。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覆盖所有城乡妇女。

3.确保城乡妇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4.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大力发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5.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落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6.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制度。制定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加强在职女职工的卫生防护。

7.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落实。

8.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进行救助。

9.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多方动员社会力量为困难妇女提供救助。

10.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11.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为重度和贫困残疾妇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市以及各县(市、区)普遍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工作。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4.鼓励、支持各地推进综合性设施建设,为妇女参加培训、开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5.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6.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文明家庭、廉洁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7.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8.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2015年提高到75%左右,2020年提高到85%左右。

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2015年提高到90%左右,2020年提高到92%左右。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10.重视生态建设,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11.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落实。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的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使性别平等理念深入社区、家庭,提高基本国策的社会影响力。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

2.建立郑州市妇女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积极推进郑州市家庭教育暨女子继续教育培训学校建设,到2015年,各县(市、区)按共建共享原则建立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3.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增强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者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5.提高妇女运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边远农村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6.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建设先进的性别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7.引导妇女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积极引导儿童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参加家庭教育实践活动。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8.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活动。充分发挥传统与现代传媒作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正确方法。

9.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10.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从性别视角分析评估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有效减少各种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11.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12.提高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大力宣传改厕的重要意义,鼓励农民自觉改厕。加强对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13.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公共厕所的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4.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15.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不断完善。

2.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3.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

4.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加强对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有关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制度和程序的规定,依法加强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并对现行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修改。

3.保障妇女有序参与立法。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4.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推动城乡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

6.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增强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7.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和推荐有专业特长的妇女担任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符合条件的妇女担任特约检察员。在具备条件的基层法院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支持女性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及妇女权益案件的审理。

8.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违法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违法犯罪人员。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9.加大反对拐卖妇女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增强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10.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

11.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2.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应当充分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应当充分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3.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4.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5.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帮助。

16.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政策。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要结合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二)制定当地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妇女发展规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要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省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加强妇女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实现同步发展。

(四)保障妇女发展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妇女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要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规划实施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规划实施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妇女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促进妇女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七)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妇女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实施规划要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增强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实现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指导监测工作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牵头,负责指导评估工作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推进规划实施。

(四)建立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市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市及县(市、区)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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