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促成房产交易
中介竟索要佣金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王欣 若愚)想通过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购房,但最终没能成交,胡先生却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索要5800元佣金。昨日,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中介公司未完成义务,且订立的格式条款无效,判决其败诉。
2009年9月7日,胡先生通过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提供的房产交易信息,欲购买张女士在丰庆路上的一套住房。三方签订了由该中介公司印制的《房屋买卖确认合同》,其中第十条约定,“合同的解除、终止、一方违约或双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均不影响佣金的收取。”合同签订后,因张女士的房子没有办理产权证,导致双方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房屋买卖交易最终失败。由于胡先生提起诉讼,法院解除了该购房合同,并判令中介公司将1万元定金返还给胡先生。
可不久,中介公司却将胡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5800元佣金。胡先生认为中介公司没有完成义务,不应收取佣金,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同的第十条系格式条款,按该条款表明的内容,明显加重了支付佣金一方的责任,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本案中,张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未取得房屋的权属证书,中介公司是知情的,其作为专业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机构,应知此种情况下双方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对于合同解除负有一定责任。其后胡先生和张女士未能在房管局立契,表明中介公司的居间合同并未完成。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故中介公司无权索要佣金。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索要5800元佣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