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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迟交房一年多
法院判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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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迟交房一年多
法院判赔违约金

推迟交房一年多

法院判赔违约金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徐晓艳 陈春阳)购房者花钱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逾期500多天才将房屋交付。购房者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违约金。昨日,记者从管城区法院了解到,开发商被判支付违约金2.5万余元。

2008年6月15日,李某与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楼盘商品房一套,总金额近46万元。合同还约定该公司应当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开发商却迟迟未能交房。李某认为,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应支付违约金。

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辩称:自己已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原告,逾期交接房屋是因为原告未及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责任不在被告。被告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一份、第一批房源交房通知书及邮寄费发票、在报纸上发布的交房公告等,以证明自己交付的房屋符合交付房屋的标准及依约履行了通知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09年10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合同附件亦对通知原告办理交房手续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即必须是书面通知,在当事人签收或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但被告未提交向原告直接送达交房通知书的证据和按原告确定的通信地址向原告邮寄交房通知书的证据。

由此,被告于2011年5月3日与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违约金2520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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