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大梁出现裂缝
卖房单位被判赔偿
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高方方)业主刚入住新房就发现房屋出现裂缝,与卖房单位多次协商未果,只好将对方告上了法庭。昨日,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卖房单位支付张女士房屋修复款5.6万余元。
1997年5月,张女士买了某单位的集资房一套。入住后,她发现房屋客厅大梁出现裂缝,两卧室门口至厨房门口各有一条很大的裂缝。张女士与该单位反复协商,该单位于2000年4月中旬委托某质量检测中心对张女士居住的房屋进行质量检验,结论为:“梁砼强度没有达到设计要求,且产生裂缝,建议对该梁采取加固补强措施,以保安全使用。”结论出来后,该单位拒绝采取加固补强措施,张女士只好起诉,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6.6万余元。
对此,该单位辩称,2001年前已向张女士支付了1万元装修赔偿款,请求将该费用予以扣除。另外,房屋已超过保修期,按约定应由张女士自行维修,即使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责任也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诉讼中,张女士申请对本案所涉房屋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载明张女士的房屋修复造价为6.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单位向王女士交付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经鉴定,被告房屋内的顶框架梁砼强度没有达到设计要求,产生裂缝,并建议采取加固补强措施,由此证明该单位向张女士出售的房屋在设计时就存在缺陷,该单位将此房出售给张女士,应对相关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并不应以超出保修期据以抗辩。因前期该单位已向张女士支付了1万元装修损失费用,该费用应从修复造价中予以扣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