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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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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营利
有碍执法公正

电子眼营利

有碍执法公正

日前,广东省审计厅厅长蓝佛安在《关于广东省2011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披露,审计发现,有12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28个“电子眼”项目,违反公安部及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不利于“电子眼”的公益性管理。

电子眼又称“电子警察”,本意是为了让公众遵守交通规章秩序以及监控社会治安。但倘若由私人投资建设,投资者一方面为了获得成本的回报,另一方面出于商人的逐利本性,必然希望别人多闯红灯、多超速,以期带来罚款利润,这种商业化的运作模式显然背离了“电子眼”的公益初衷。

何况2007年,省公安厅还专门出台规定,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监控设备经营谋利”。遗憾的是,尽管“创新”早被叫停,但最新的审计结果却表明,仍有12个市在违规利用社会资金,建设28个“电子眼”。究竟是哪些地方,哪些“电子眼”仍在私营化运作,公众有权知晓。

更深层的追问是,“电子眼”作为“电子警察”,某种意义上也代表着一种执法权,它有别于政府购买的外包型公共服务。类似养老、社区、环卫等公共服务可以外包,但代表政府部门行使职能的执法权岂能轻易外包给私人公司?这其实等于赋予企业行政执法权。深圳近日表示,或将取消“城管外包”服务,背后的原因就是因为外包的人员存在越权“执法”,混淆“执法”和“服务”,借机敲诈勒索,乱象横生。外包的“电子眼”是否也存在越权“执法”,值得怀疑。

既然是私营,就有商业利益的驱动,而一旦私营企业掌握了执法权,难保其不会利用执法权为自己牟私利,比如,会否和当地相关部门串通,调整调速器,有意造成司机“被超速”,再将罚款中的一部分捞进个人腰包?

“电子眼”不能掉进“钱眼”里,更不能成“创收工具”。将公益的“电子眼”外包,进而私人化运营,已涉嫌将执法权私营化。其背后恐怕还与部分地方某些部门“多罚、多缴、多返还”的扭曲式执法理念有关,同时还间接纵容了企业的乱罚款行为。针对“电子眼”是否存在“创收”的问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曾多次提出疑问,省公安厅也曾明确表示,私人建“电子眼”,所采集的数据一律无效,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并不得作为处罚依据。那么这12个市28个“电子眼”非法创收的罚款,能退回给“违章”的车主吗?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暴露出来的“电子眼”问题,也应一查到底,而不能姑息养奸。李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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