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国际国内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海南赴南沙最大规模
渔船船队返回三亚
不得资助营利活动
科学发展
多地出现
洪涝灾害
韩800万手机用户信息泄露
俄外长表示俄领导人将
继续前往俄日争议岛屿
湖南南华大学“裸考门”
事件涉事老师受到处理
我国新型大推力火箭
发动机点火试验成功
俄拒绝欧盟检查赴叙船只
叙利亚内政部长高调亮相
      
返回主页 | 郑州日报 | 版面导航 | 郑州晚报      
上一期  下一期
民政部规范基金会行为
不得资助营利活动

据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29日刊载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基金会选定公益项目执行方、受益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与项目有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近年来,我国基金会的数量和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基金会已有2500个。其开展的公益项目涉及教育、社会福利、救灾救济、卫生健康、环保、法律、学术研讨和文化体育等多个领域。但基金会发展还存在整体力量薄弱、组织公信力不强等许多问题,基金会行为亟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规定》征求意见阶段,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这一问题是意见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之一。《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会不得资助营利组织。但各方面反馈意见认为,此条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可能会阻断了基金会对一些未在民政部门注册但仍然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组织的资助。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如果基金会资助营利组织的目的是让营利组织协助其开展公益活动,营利组织并不从中牟利,那这种资助行为也应当允许。另外,即使资助的是非营利组织,也有可能发生营利性的后果。

《规定》还对基金会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行为的其他环节,基金会的交易、合作及保值增值,基金会的信息公布等行为作出规定,据悉,这是在现行法律政策基础上对基金会等公益组织运作中的一些具体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规定》明确要求,基金会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