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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对地名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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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对地名命名
最高可罚1000元
我省《地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地名命名遵循七条规定六种情况需要使用标准地名擅自命名可罚1000元

擅自对地名命名

最高可罚1000元

我省《地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 李娜 实习生 聂翠翠)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销名,要处以200元到1000元的罚款;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征求市民意见。

如果您对此《办法》有话说,可以在8月15日之前通过以下四种渠道反映: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发送邮件至xzfgc@126.com;书面意见传真至0371-69699068;通过信函邮寄至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

地名命名遵循七条规定

地名命名要遵循以下七条规定: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字、外国人名和地名作地名;同一省辖市内的乡、镇名称,同一城镇内的公园、广场、道路(街、巷)名称及居民院(楼、门户)和单位的门牌号,同一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专业设施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相一致;用字要准确、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和方言等不规范文字;地名应当包括专名和通名两部分,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为地名,地名中的通名不得叠加使用;城镇道路(街、巷)、居民院(楼、门户)和单位的门牌号应当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关于地名的更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六种情况需要使用标准地名

标准地名是指依照相关规定批准的地名。标准地名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书写,并以汉语普通话为标准读音。

按照《办法》,以下六种情况需要使用标准地名:涉外协定、文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告、文件;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标有地名的各类标志、牌匾、广告、合同、证件、印信;公开出版发行的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册;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户籍管理、房地产管理等事宜。

《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如果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与地名标志的设置部门或者单位协商一致,并承担移动或者拆除等相关费用。

擅自命名可罚1000元

《办法》还规定了相关惩罚措施:如果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或者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要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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