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乔普)昨日,市政府印发《郑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监督实施办法》,今后我市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都要报送备案,并接受市法制办的审查监督。
《办法》规定,四种类型的重大行政处罚需报送备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万元的、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万元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第三项规定的。
报送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目录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备案审查;同时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15日内,将其行政执法案卷向备案审查机关报送审查。
备案审查机关一方面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主要就行政执法主体、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适用法律等进行审查。另一方面,也要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较大数额罚款是否执行、执行的罚款数额是否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数额一致、违法所得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拍卖或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是否全部上缴国库等。
报送备案机关实施重大行政处罚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由备案审查机关责令其停止实施相关的行政处罚,并自行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越或滥用职权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以内设机构名义的;未经合法委托的;没有法定依据委托其他组织或者委托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的;受委托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将行政处罚权再行委托的;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对应当报备审查而未报备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计入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的行政执法任务数量中;同时,在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中,扣除单位相应考核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