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综合 上一版3  4下一版
集贸市场均应公示
产品质量抽检情况
惠济150名村干部
上预防职务犯罪课
我市密切监测
未见炭疽疫情
全国农运会准备就绪
9月16日在南阳开幕
金水区 “四定”方案
促城市管理整治提升
登封市矿山救护队
技术竞赛全省第一
电信计费检定报告
商家是否应该公开
呵护边疆“花朵”健康
千余网格员昨日大考
3.1万人报考郑州公务员
      
返回主页 | 郑州日报 | 版面导航 | 郑州晚报      
上一期  下一期
电信计费检定报告
商家是否应该公开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市民要求

电信计费检定报告

商家是否应该公开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市民要求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辛爽)电话资费是不少固话和手机用户都很关注的话题。市民葛先生要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公开其计费系统相关时段计时计费检定证书报告,对方没有答复。近日,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葛先生这一请求。

葛先生是郑州电信公司的在网移动电话用户。今年2月16日,他向郑州电信公司办公室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计费系统2009~2010年度相关计时计费的检定证书报告”。但至起诉前电信公司没有作出任何答复。葛先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郑州电信公司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限期作出答复。

郑州电信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把电信企业列入参照条例执行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内。因此,原告的诉求标的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让郑州电信公司当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应向通信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主张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州电信公司作为电信企业,其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其应属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范围,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按照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告郑州电信公司接到原告申请后,至今未答复,原告葛先生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原告葛先生2012年2月17日向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给予答复。

据悉,郑州电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