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综合新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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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业主不同意 楼下也难住改商 市法制办详解相关意见 本报讯(记者 张乔普 实习生 龚芮)自本报《我市规范城区生产经营场所 住宅变店铺须经业主同意》(详见8月9日5版)的报道见报以来,连日来,不少市民通过电话、网络留言等各种方式,咨询相关情况。昨日下午,市法制办召开新闻通气会,就《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中市民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市法制办指出临街非法“住改商”的“四宗罪”:一是加剧城市交通堵塞,二是对房屋质量安全造成影响,三是为“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提供了滋生、加剧、蔓延的场所,使其得以逃避正常的监督管理,四是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扰乱了正常经营秩序。 针对《意见》中提出来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到底怎么界定,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答案: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业主”。而对于建筑区划外、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如果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意见》从三个方面对整治规范城区生产经营场所提出了意见,明确了“有利害关系业主”拥有“一票否决权”,也就是说,一栋住宅楼内,只要有一户业主不同意,楼下的住宅就不能擅自改为经营性场所,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一律不能为其办理相关证照。 对于不少市民提出来的,《意见》是否抬高了市民创业门槛。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并不是抬高了经营门槛。其实门槛一直就这么高,《意见》正是要按照法律规范经营秩序,严肃对物权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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