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把房卖给儿子
老伴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王欣 若愚)80多岁的方老先生私自将房子过户给大儿子方先生,半年后老伴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昨日,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作为家中老大,方先生坚称房子是父母自愿赠与自己的。他说,这些年父母一直由他照顾。去年10月份,两位老人立下遗嘱,决定去世后将居住的房屋赠送给他。方先生向法官出示了父母的遗嘱,证明自己取得房产有理有据。
84岁的何老太否认了儿子方先生的说法。她告诉法官,这套房是她和老伴2003年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老伴名下。“俺俩虽然都80多了,但身体还可以,怎么会现在就把房子给他?我听二儿子说大儿子哄着他爹以1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他,他们去年12月3日签订了买卖合同,还办理了过户手续。”何老太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遗嘱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现在两位老人尚在,方先生不能据此取得该套房产。此外,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方老先生未经何老太同意,便与大儿子方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方先生所称房子系父母赠与,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这种意愿的存在,故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