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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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昨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新修改的条例明确规定:乘客携带动物乘出租车,必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否则可以拒载;成为客运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须符合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五年以上且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无酒后驾驶、遮挡号牌等条件。 新修改的条例对出租车经营资质管理、营运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鼓励客运出租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依法收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吸收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入股等方式,实行出租汽车行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在客运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增加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等内容。 对于违反本条例所负的法律责任,新修改的条例也增加了一些内容:市区以外的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在本市市区内的收费载客经营活动的,可以暂扣车辆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擅自拆卸、调整计价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影响计价器正常计费的,将被吊销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并且从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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