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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物业费六年
业主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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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物业费六年
业主一审败诉

欠物业费六年

业主一审败诉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高方方)小区物业状告某业主不交物业费,该业主称是因为物业公司侵害小区公共区域及自己的合法权益,才不交物业费。昨日,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业主支付该物业公司3466.64元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2002年11月,张某与小区物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该物业公司对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购买该小区房子的张某依据本协议向该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张某于2002年11月入住该小区,由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至今。从2004年1月1日起张某开始拖欠物业管理费,至2010年9月共欠该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3466.64元。

庭审中张某辩称,自己从2004年至2010年9月拖欠物业费,是因为原告屡次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是该物业公司非法侵占小区公共停车位租金、地下公共停车位租金、会所幼儿园租金,侵占公共绿地、从未公开过物业收支账目。其次是该物业公司违反了物业合同。张某曾多次要求物业公司维修照明电路及水管,遭到拒绝,由于小区物业未尽到值班、巡逻责任造成其两辆电动车丢失;未给孩子出具入学证明导致自己花费一万元的赞助费才让小孩上了学。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本案中,该物业公司为张某提供了物业服务,张某应该按约交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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