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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购房资格
却不配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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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购房资格
却不配合过户
法院判决支持实际购房人

转让购房资格

却不配合过户

法院判决支持实际购房人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高方方)王某以5万元将单位团购房资格转让给他人,但房产证办下来之后却拒不配合对方办理过户手续。昨日,金水区法院对一起购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某将房产过户至实际购买人张某名下。

张某诉称,王某所在单位组织职工团购商品房,但王某无意购房。后经人介绍,张某以王某名义购买住房一套。因张某当时在读,遂委托姑姑何某出面,于2007年10月与王某签订协议,并支付5万元补偿费。2007年11月15日,张某以王某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包括房款、契税等在内的全部费用。该房交房后一直由张某居住。按协议约定,在该房可以上市交易时,王某应在三个月内协同何某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的产权证于2010年7月1日已经办理,可以办理过户。但在张某多次催促下,王某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办理过户手续,张某遂将何某、王某起诉到法院。

何某辩称,张某所诉属实,请王某尽快将房屋产权过户。

王某辩称,本案房产与张某无关,原告主体不适合。他与何某签订的协议无效,故原告请求不应支持。诉讼中,王某妻子李某说购房资格是王某背着她偷偷转让,后俩人离婚时已经约定此房归她所有,因此要求判决王某与何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自愿与何某签订协议,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系何某受张某委托以自己名义与王某签订,此后由张某实际履行了该协议,并在房屋建成后接受房屋并居住至今。即使王某在与何某订立协议时不知道何某与张某的代理关系,在协议履行中何某明确向王某披露其与张某之间的代理关系时,张某亦可行使何某在协议中享有的权利,故王某应依协议约定向原告履行义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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