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新郑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新郑市检察院宣讲团送法进校园
向非法生产“亮剑”
坚持“三多三少”
实干取信于民
当好“四大员”
服务大发展
坚守法理阵线
调出和谐生活
消费者对商品“名不副实”
或“不明码标价”怎么办?
用人单位能否以
“辞职”为由要求
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开设检察课堂
提升业务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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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对商品“名不副实”
或“不明码标价”怎么办?

消费者对商品“名不副实”

或“不明码标价”怎么办?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价格法》对明码标价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明码标价主要是在商品的标价签上反映出来,标价签一般要求经营者标明该商品的产地、规格、计量单位、价格,以明示的方式来指导消费者选择商品,标价签通常由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如果遇上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出示商品价格标签。如果消费者发现经营者故意不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价时伪造商品的产地、欺骗性价格表示、标有非法定计量单位等,可以向工商、质监、物价等行政部门举报,要求查处违法行为。

轩宇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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