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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部劳动用工条例明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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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工资报酬”单列一章
我省首部劳动用工条例明年实施

本报记者 李娜 文 牛章 一兵 图

核心提示

明年1月起,我市劳动者在签署合同或者获取薪酬的时候,就要依照《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的新规了。

“省人大常委会要对《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贯彻情况进行调研,认真总结经验,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适时制定相关全省性地方法规。”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曹维新认为此条例意义重大。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是我市第一部关于劳动用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开创了全市乃至全省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先河,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郑州市社会和谐稳定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主任柴国合对此高度评价。

经过相关人员长时间的积极探索,近十次的征求意见,数次的修改和完善,《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终于出台,这将成为我市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道保障屏,也将成为我市劳动用工进程中一座里程碑。

出台条例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今年7月27日上午,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闭幕。 在这次会议上,《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经表决后获得批准。按照规定,《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作为一部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论证、获得高票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普遍拥护。”此《条例》的出台,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主任柴国合感慨良多,“全面准确认识条例的积极意义,认真抓好贯彻实施,不仅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对于实现劳资双方利益平衡、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的发展需要与时俱进,规章制度也是如此,事关企业和劳动者等各方切身利益的劳动用工方面的规章制度更是如此。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戴春枝介绍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2004年,我市颁布实施了《郑州市劳动用工规定》(市政府令第140号),这部政府规章在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化解劳动纠纷、稳定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的劳动用工形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劳动用工数量明显增加,全市各类企业在岗职工由2004年的89.9万人增长到目前的119万人;富士康、格力电器等大型集团公司入驻郑州,使全市劳动用工呈现了规模化发展趋势,社会敏感度提高;劳动用工呈现了多样化,劳务派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非全日制形式用工等多种用工形式大量出现;郑州市劳动用工政府规章已经显现出了滞后,执行中出现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加班工资计算无标准等问题,导致劳动用工纠纷大幅增加。“因此,制定《条例》,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也非常迫切”。

条例以上位法为依据,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开创了不少劳动用工方面在规章制度方面的先河。在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行为规范、工时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创制性规定,使《条例》的内容更加科学完善,更加符合我市劳动用工管理的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开拓创新

《条例》突显郑州特色

用人单位如果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24小时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阐明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部门职责,涵盖了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工资报酬等方面的内容,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方面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除了包含有国家、省对劳动用工方面内容的规定外,还根据郑州的实际,突显郑州的特色。”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吴勇介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委书记张立新介绍了《条例》的核心宗旨:为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更高层次上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权益。“在《条例》中,我们不但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切身权益,也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比如,对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

“《条例》具有拓展性、系统性、创新性等特点。”戴春枝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拓展性,是指《条例》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用工、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制定了具体的条款。例如国家《就业促进法》规定了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但是没有明确具体的场地面积和开办资金。而《条例》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第八条中指出:在本市市区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的,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经营场所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开办资金30万元以上;在县(市)、上街区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的,有2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经营场所使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开办资金20万元以上。

系统性,是指《条例》对一些国家法律法规劳动用工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系统整合,保证了用工条款的完整性。比如《条例》对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和用人单位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归纳汇总,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创新性,这是《条例》的郑州特色和亮点所在。针对目前我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条例》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实际,制定了一些具有创新性的条款,填补了劳动用工方面的政策空白。

“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创新。”张立新介绍说。一是明确了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办法;二是加强了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宏观管理,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分配办法需要到人社部门进行备案;三是赋予企业职工在涉及切身利益如工资分配、休息休假等事项中的话语权;四是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诚信评价体系。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将“工资报酬”单列一章,共11条,对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欠薪报告制度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这开创了全国劳动用工条例方面的先河,首次在条例中将工资报酬单独列出,明确规定。”吴勇介绍。

人大监督

着力开展执法检查

法规已经制定,关键在于实施。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规的实施效果如何,能否行得通、守得住,除了法规本身质量的因素外,监督能否到位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人大作为立法和监督机构,将切实加强跟踪监督,督促有关部门正确执法,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属于法规本身问题的,适时启动立法进程;着力开展执法检查,下决心解决一些地方和用人单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强化劳动监督检查,促进用人单位加强民主管理建设,把职代会、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制度与单位其他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着力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推动双方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努力实现“职工得实惠、单位得效益、经济得发展、社会得稳定”的多赢局面。

“我们将监督相关单位对《条例》的执行情况,为劳动关系朝着规范有序、合理公正、互利共赢、和谐稳定方向发展提供坚实保证,为加快推进中原经济区郑州都市区建设,把郑州打造成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区和最佳宜居环境城市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白红战如此表示。

法规已制定

关键在施行

韩广道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要全面准确认识条例的积极意义,认真抓好贯彻实施,不仅有利于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对于实现劳资双方利益平衡、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其协调稳定程度影响并决定着社会和谐的程度,条例立足我市劳动用工管理实际,在注重对用人单位利益给予保护的同时,更加强调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致力于发展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此,只有正确全面理解条例的立法宗旨,自觉增强法律意识,才能全面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法规已经制定,关键在于施行。一定要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把认真组织实施条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注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促进单位健康发展相结合,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及时查处违法案件,为劳动关系朝着规范有序、合理公正、互利共赢、和谐稳定方向发展提供坚实保证,为加快推进中原经济区郑州都市区建设,为郑州打造成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区和最佳宜居环境城市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条例》出台背景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于今年6月29日经郑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7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予以实施。

历经4年 《条例》正式出台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的出台,经过了怎么样的程序?这是相关工作人员用4年的时间辛苦铸就的一部法规。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戴春枝介绍,从2009年年底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大法工委展开《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起草、立法工作。

2010年,《劳动用工条例》列入了郑州市人大立法调研计划。

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主任柴国合说,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对全市劳动用工进行视察调研的过程中,不少人大代表、用人单位和基层单位都普遍反映,随着郑州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量内外资企业进驻郑州,从而使用工数量增多、用工形式多样化、就业人员成分复杂化、仲裁案件越来越多,亟须出台有效地政策法规对劳动用工行为加以规范。

根据视察情况,市人大常委会破例追加《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为2011年立法调研项目。经过有关部门的考察、调研、座谈,在2011年就拿出立法草案。

今年年初,《条例》顺利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此后,经过专家讨论会、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座谈会、到外地考察学习先进经验、在网络媒体上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意见等环节,认真修订草案,于今年4月、6月的市人大常委会顺利通过一审、二审,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已顺利通过。

今年7月27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制定条例与跟踪问效同步

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四十四次会议上,柴国合报告了《关于我市劳动用工和就业创业情况的跟踪问效报告》。

据了解,在拟定《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的同时,2010年7月和2011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分别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我市就业情况汇报和劳动用工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为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常委会及主任会议各项意见的落实,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本年度工作安排,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汇报、深入调研、重点视察、查阅资料等措施,加大了对我市劳动用工和就业工作情况的跟踪监督。

7月12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全心带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全市劳动用工和就业创业情况进行了跟踪问效调查。他们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我市劳动用工和就业创业工作情况的汇报,实地察看了金星啤酒厂用工情况和市职业介绍中心工作开展情况。

经过听取报告和实地察看,人大代表均认为,市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意见非常重视,不断采取措施,按照“务实、为民、发展、创新”的工作思路,全市劳动用工和就业创业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特别是我市第一部劳动用工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全市百万人签集体劳动合同

那么,目前我市劳动用工情况如何?记者采访到了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戴春枝。她介绍说,近年来,我市以积极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为抓手,以加强中小企业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为重点,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为平台,积极实施“签约行动”和“春暖行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截至目前,我市各类企业共有在岗职工135.3万人,已签订劳动合同132.8万人,签订率达99.11%。其中农民工42.05万人,已签订劳动合同40.08万人,签订率达95.32%。

据了解,随着《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的即将实施,我市将积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以中小企业为重点,重点督促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台账。我市劳动部门以工资集体协商为突破口,大力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目前,全市10017家企业签订集体合同13558份,覆盖职工100.13万人。

以《条例》为蓝本制定全省地方性法规

今年7月,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卢展工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曹维新主持会议。

表决完各项议程后,曹维新说,《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关系城市建设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要严格依法办事,注意执行好绿地规划编制、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省人大常委会要对《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贯彻情况进行调研,认真总结经验,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适时制定相关全省性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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