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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都市新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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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瓜子 制图 条款 霸王 整 改 工商集中整治霸王条款 26条被叫停 相关链接 霸王条款有三类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规避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如快递行业,不分缘由“易碎物品,损坏不赔”;婚纱摄影合同中,出现拍摄问题或者电脑故障只可重拍,不解约、不赔偿;“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 “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等均属于“霸王条款”。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如某种预付卡过期作废;“客户未及时缴费的,每日需按欠交金额3%支付逾期款违约金”;汽车销售合同规定“因生产厂家发货不及时,导致不能向购车人按时交付车辆,销售商无责”等均为“霸王条款”。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如“免费配置的有线数字机顶盒,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办理报停”、“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 “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请在发单之日起十日内缴款,逾期不交者,停止供电(水、气)”等。 本报讯(记者 宋建巧 通讯员 赵正银)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从9月中旬开始,市二七工商分局对辖区内各个经营单位存在的“霸王条款”进行集中整治。截至昨日,共有26条“霸王条款”被叫停。 昨日,分局监管科的执法人员对政通路一家理发店检查时,看到墙上标注的价目表上最后一句是“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在交通路上一家擦鞋店,店堂内醒目位置张贴一张告示“本店所有的鞋仅保存一个月,逾期丢失、变形概不负责”,针对这些“霸王条款”,工商执法人员依法让店主予以删除。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以,“霸王条款”无论其写在哪里,也不管消费者是否知情,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如遇到商家以“霸王条款”侵害权益时可拨打12315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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