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03版:综合新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
||||||||||||||||||||
|
||||
市场失火商户受损 出租人被判担责任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晓理)批发市场失火致陈先生所租仓库内价值数万元的食品被烟熏变质,他遂状告出租人索赔。日前二七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陈先生的索赔请求。 四年前,陈先生与郑州市某投资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该公司投资改造的某商贸批发市场7排13号进行食品经营,并按其要求交纳各项费用。2011年1月,该市场一些商铺发生火灾,致使大量浓油烟涌入陈先生承租的商铺,将商铺内1700多件食品熏黑,无法清理和销售。 陈先生认为房屋出租人某投资公司未能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故应对自己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方拒绝赔偿。陈先生只好将其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赔偿自己货物损失52115元。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州市某投资公司赔偿原告陈先生此次火灾中因食品被烟熏造成的经济损失24817元。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