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经济新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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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高速撞上石头 公路方担主要责任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晓理)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撞上路面一块石头,导致车辆受损,车主遂将河南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二七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支持了车主的绝大部分请求,判决被告赔偿车主经济损失24400元。 今年1月1 4日,高某驾驶张女士的轿车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北半幅721公里处,与高速公路路面的石头相撞(石块来历不明),造成车辆损坏。张女士认为因公路方未能及时清理路面上的石头造成本次事故,其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河南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车主修车费29200元、误工费1000元、加油费800元、车辆通行费225元、住宿费692元、交通费192元、停车费500元、拖车费800元,共计33409元。 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驾驶原告张女士所有的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高速公路路面石头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故原告张女士对车辆的损坏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应承担20%的责任。被告高速公路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及受益者,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80%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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