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成燕 张乔普)市财政每年将设立1亿元中心城区市场外迁引导资金;每完成一个市场外迁任务,给予市场所在区政府(管委会)100万元~200万元奖励……昨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支持中心城区市场外迁的若干意见》。
按照《意见》,我市将加快市场集聚区建设步伐,参与市场集聚区建设的企业,其项目立项、规划、土地指标落实及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的办理将纳入重大项目联审联批例会。对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承接市场,所在区域可适当配建商业住房。我市将根据市场外迁工作的进度,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公交枢纽站,逐步开通、增加市场集聚区和市中心城区连接的公交线路,同时,在基础教育、医疗、公安、消防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配套方面都将给予支持。
按照要求,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场外迁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加强对外迁市场的监管。同时,四环以内除规划的公益性农贸类市场外,原则上一律不再审批新建、扩建商品交易批发市场和仓储物流项目。
支持市场集聚区建设,我市还将实行相关财政和税收政策。对入驻市场集聚区项目和市场迁出后土地开发形成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在上缴市财政后,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上交和提取相关资金后,形成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市级留成40%余额返还相关县(市)区,用于其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市场集聚区建设中需要交纳的各项规费,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市本级权限范围内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此外,我市将对各县(市)区市场外迁工作分年度进行考核。每完成一个市场外迁任务,给予市场所在区政府(管委会)100万元~200万元奖励;每完成一个市场集聚区建设,对承接地所在政府给予2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未按要求完成市场外迁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少完成一个市场外迁任务,给予50万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