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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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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惨案
四主犯获死刑
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上诉

湄公河惨案

四主犯获死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即糯康等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扎西卡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扎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劫持船只罪判处被告人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判决六被告人连带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六百万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上诉。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糯康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湄公河流域实施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及周边地区国家安全及该流域的航运秩序。各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本案造成我国公民13人殒命的严重后果,应当依照我国刑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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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糯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等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并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赃陷害船员。2011年10月5日晨,糯康集团成员在湄公河持枪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13名船员,并将事先准备的8万余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放置在船上,又押运两船继续前行停靠。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参与武装劫船,扎西卡等人向船员开枪后驾乘快艇逃离。按事先约定,在岸边等候的泰国不法军人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

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萨、扎西卡、扎波等人受糯康指使,在湄公河挡石栏滩头将中国货船“渝西3号”船长冉某某及老挝金木棉公司的客船“金木棉3号”船长罗某某劫持为人质。2011年4月3日,又在“孟巴里奥”附近水域将中国货船“正鑫1号”、“中油1号”、“渝西3号”劫持,将15名中国船员扣押为人质。罗某某、冉某某在被关押期间,遭到捆绑、殴打,被迫与老挝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号”出资人于某某联系交钱赎人。4月6日,被告人依莱收到赎金2500万泰铢后,罗某某、冉某某等人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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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缴600万资产

糯康不足以轻判

湄公河“10·5”中国船员遇害案于11月6日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至有期徒刑8年不等的刑罚,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则判决共赔偿600万元人民币。记者了解到,糯康向法院缴纳了600万元的个人财产,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此外,对于涉案的其他外籍犯罪嫌疑人,中国将通过国际司法合作继续寻求对他们的处理。

在此前的庭审中,糯康曾当庭表示愿意拿出个人财产3000万泰铢(600余万人民币)赔偿给被害人亲属。审理案件的昆明中院法官杨晓萍说,开庭结束后糯康通过和其家属联系,将个人财产600万元人民币缴纳到法院,作为对被害人亲属的赔偿。但结合案件的事实情节,一是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二是被害人亲属能否达成谅解——600万元人民币显然不足以赔偿他们200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此糯康虽有一定的认罪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云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总队长聂涛介绍,现有证据表明翁蔑也是参与“10·5”案件的重要犯罪嫌疑人,此前此人由缅甸暂时移交中国以获取相关证据、支持案件审判工作。我国相关部门包括警方在内将进一步加强与缅方的协作,争取按照中国法律或其所在国法律对其进行处理。对于作为中间人与泰国不法军人策划“10·5”案件的战拉·宋蓬潘,中国警方已经报请批捕,其他相关国家也正抓捕此人。

糯康的辩护律师林丽则表示,和糯康会见时他详细地向自己了解了中国的司法制度,如一审、二审、上诉等。林丽认为:“当庭表示要上诉,这是一般刑事案件被告人通常的表现。” 文图均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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