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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版:新闻时评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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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教师无罪释放 体现法治精神 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17日,温岭警方依法释放颜艳红。(11月17日 人民网) 网络上估计对温岭虐童教师无罪释放会骂声一片,然而虐童事件的频发以及呼吁将“虐童罪”入法的呼声很高,这其实就是法律本身与现实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精神之下,如果没有法律中规定的条文便只能遵从现有法治的精神,去进行现有法律条件下的认定,而非别的。因为在法治的领域之内,道德谴责可以,设立“死刑”无益。 纵观温岭教师虐童事件,正好体现了中国法律的滞后性。因为她的行径不适合任何刑法的条文。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她的行为不发生在公共领域内。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她和学生不是共同家庭成员。故意伤害罪是以达到轻伤作为立案标准,在这个案件中这个女老师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孩子的轻伤后果。侮辱罪指的是出于故意贬损他人人格尊严、诋毁他人名誉的犯罪目的,并在此目的主导下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她侵害是不特定的、人数较多的幼儿。 所以,在虐待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都不合适的情况之下,做出无罪释放的决定是正确的。然而,这样的正确是在违背民意的基础之上,但是,法律的规范自然有着自身的法则,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就只能顺从法律自由的观点。只是,在此外,受害者的家长可以起诉幼儿园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疏漏,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这样对于遏制校园虐童事件的发生也能起到震慑作用。 除此之外,对于法律的立法规范也应该有所警示。比如增加虐待罪的主体等等形式,而不仅仅是努力争取虐童入罪。因为现实的发展永远是比法律的制定快得多,当现实发展过于迅速的时候,法律很明显就会滞后。此时,我们如果是一个法治的国家就只能按照法律的规范进行行事,民意呼吁表达的是一种正义的呼声,但是法律也不能被这样的民意呼声所捆绑,否则,就会丧失掉法律本身应该具有的尊严。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虐童教师无罪释放基本上未可厚非。 王传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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