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尺寸“缩水”
消费者告倒商家
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李晓理)发现所购电子产品尺寸与商场促销所说不一致,消费者遂将商场告上法庭。二七区法院日前判决消费者胜诉。
2009年2月24日,市民葛先生到河南省某电器公司下属陇海路店选购儿童英语学习机。促销员向其介绍了步步高品牌9688型学习机产品,称该学习机32位高速中央处理器,130万像素摄像头,3.2寸(可换算为106.6毫米)TFT大显示屏。葛先生遂购买了一台,单价1498元。
然而使用中葛先生发现,该学习机显示屏比其明示的尺寸106.6毫米小,遂将该学习机送到河南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请求检测。根据检测结论得知,无论该学习机显示屏的内屏尺寸(98毫米)还是外屏尺寸(84毫米),均未达到106.6毫米。葛先生认为,电器公司在销售该产品时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其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法律责任。与商场协商无果,他一纸诉状把商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河南省某电器公司偿还检测费、退还购货款并增加赔偿一倍。
被告河南省某电器有限公司辩称,自己没有故意隐瞒真实信息,包装盒上有更正规格的标签,不构成欺诈,无须退货及赔偿。
法院经过审查证据,无法确认商家所说的标签更正事实。法院依法支持了葛先生的合法请求,判令被告河南省某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葛先生购货款1498元,并增加赔偿1498元,共计2996元,同时支付原告葛先生检测费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