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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要闻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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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规范省直驻郑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本报讯(记者 李娜)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范工资发放办法。 对于部分知识技术密集的事业单位,对收入来源合法合规、有较完善的内部收入分配办法、原整体收入水平较高的行业,经批准,原津补贴水平高出部分可以保留,其调控线可按行业内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平均值掌握。对原津补贴水平高于行业内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平均值的单位,对其以后年度的绩效工资增量予以适当调控。 对收入畸高的少数省直驻郑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梳理该类事业单位的人员、收入、资金来源、发放依据、分配方式和考核方法等情况,规范其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甄别并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对其绩效工资总量提出初步意见,一般不超过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3倍。对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清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原高出3倍的部分可暂时保留,但暂不核增年度绩效工资;随着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调整,其绩效工资不超过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3倍时,再根据情况适当核增年度绩效工资。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原收入水平高于相关规定的相应生活补贴标准的,不因改革而降低离退休人员生活水平,高出部分可暂时保留;随着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提高逐步冲销,所需资金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继续安排。 对开展技术服务、生产经营等市场性业务,有较成熟完善的内部分配办法的事业单位,在足额保障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适当调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专项经费、对高层次人才发放的特殊薪酬(如年薪、重大项目奖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报酬等),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科研项目经费按规定可列支劳务费的部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2013年度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仍按首次核定的倍数执行,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绩效工资核定倍数的,须按正常程序申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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