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03版:要闻·国内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
||||||||||||||||||||
|
||||
交通事故赔偿 交强险先支付 据新华社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0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经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这些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和交强险的监管政策。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在这些情形下,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然后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最后再由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