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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要闻国内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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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旅游法草案、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等草案。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迫切需要制定相关法律。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作了说明。李飞在说明中指出,草案重点针对我国当前网络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为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据,以适应我国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 关注立法·加强网络信息保护草案 我国拟推行“网络后台实名制” 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实行网络身份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网络身份管理,可以实行后台的身份管理办法,用户在发布信息时可以使用其他名称。 草案在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治理垃圾电子信息、网络身份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 在一些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实施侵害的行为人的个人和网站身份信息没有登记或者登记的信息虚假,导致违法活动成本低,取证、查处难。实行网络身份管理,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目前,我国电信企业和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有关部门和地方的规定开始实行手机用户和发布网络信息的用户身份登记。因此,决定草案作出相应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终端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许多人每天都要收到大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从国外情况看,一些国家已制定相关法律,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为此,决定草案作出相应规定,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关注立法·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征地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征地补偿中引发的问题得到社会广泛关注。现行土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其中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第47条做出了重大修改。 删除农村征地30倍补偿上限 现行规定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在原用途基础上按照年产值倍数补偿,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等。从补偿标准看,30倍的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亮点 为此,草案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删除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城市规划区内征地发产权证 现行规定 现行47条规定的农村征地补偿有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 草案亮点 草案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初步考虑在住房保障方面,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法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在社会保障方面,给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使他们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 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 草案亮点 为保证公平补偿原则的落实和补偿制度的实施,草案明确规定,征地必须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授权国务院制定补偿办法 草案亮点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土地管理法草案提供了基本的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框架性的原则,这是对国务院要制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指导性的上位法的要求,也指明了补偿的基本方向。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以及对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办法的授权,标志着国务院征补条例的制定已经进入了实质性的关键阶段。 关注立法·旅游法草案 公务活动不属于旅游 什么是旅游?这是我国首部旅游法应首先回答的一个问题。2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旅游法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进一步明确了旅游定义范围。 旅游法草案一审稿规定,旅游是指自然人从事休闲、娱乐、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及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等行为。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规定的旅游定义范围过宽,一些活动如探亲访友、参加会议及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等不应属于旅游活动,同时,将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定义为旅游还容易造成公款旅游的误解。 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将旅游定义的规定与这部法律适用范围的规定合并修改。修改后的草案二审稿中,旅游活动指我国境内的和在我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休闲、游览、度假等形式。 相关新闻 国务院 拟向广东 下放行政权 国务院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提交了一份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其批准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 “如果这个决定草案获得通过,将意味着地方政府首次拥有了一把‘尚方宝剑’,即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某些行政审批项目,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自行决定停止实施和调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说。 2012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试点的请示,请求国务院授权该省停止实施和调整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部门文件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 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决定批准广东省“十二五”期间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随后,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复研究、沟通,认定广东省要求改革试点的行政审批中共有25项是由法律规定的,建议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暂时停止实施和调整这些行政审批,并起草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决定草案。 监察部部长、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级联席会议召集人马馼说,在一个省的范围内暂时停止实施和调整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是一种改革的试验,可以不修改相关法律,采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的方式。 在周汉华看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其同意地方政府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这一举措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推进和完善,实现了改革创新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有利于避免以往存在的“一改革就违法”的现象。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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