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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要闻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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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28日,管城区法院对张云翠盗窃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张云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下旬,张云翠到苏某家当保姆。12月2日7时许,张将苏某的“VERTU”手机盗走并藏匿在苏家厨房内。次日,又将手机埋入苏家楼下萝卜坑内。后张云翠被带至公安机关讯问,张云翠供认了盗窃手机的事实。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万元。另查明,2011年11月初,张云翠盗窃苏某岳父存放于苏家的金戒指1枚,并带回禹州家中藏匿。经鉴定,该戒指价值8162元。 法院认为,张云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盗窃财物实际价值达68162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所盗手机价值明显超出公众一般认知水平,结合张云翠的文化水平和生活阅历,法院认为其当庭供述称“以为该手机价值2000多元”属实。故其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故认定张云翠盗窃财物累计属于“数额较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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