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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分校3年内停办
今年秋季起以民办校名义招生

本报讯(记者 张乔普 实习生 李燕)昨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郑州市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2015年终止普通高中改制学校(分校)办学。从2013年秋季起,以规范后的民办学校名义进行招生,新招学生在新校区就学,在校生按照老生老办法过渡两年。

1999年以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省教育厅批准,我市部分中小学进行了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先后设立了18所高中阶段改制学校,其中市直12所、新郑市2所、荥阳市1所、高新区1所、事业单位办学2所。这项改革试验,在缓解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改善办学条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意见明确,从2013年秋季起,以规范后的民办学校名义进行招生,新招学生在新校区就学,在校生按照老生老办法过渡两年,至2015年终止普通高中改制学校(分校)办学。

其中,郑州中学、郑州市第一○六中学、郑州轻工业学院附属中学、新郑市第一中学分校、新郑市第二中学分校5所学校,自2012年秋季开学完成改制,回归公办。

郑州市第一中学实验分校、郑州市回民中学分校、郑州市第十一中学实验分校3所学校,过渡期间暂租用国有老校区办学,实现独立的法人、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学校重新更名,按照民办性质举办高中。过渡期满,老校区按公办体制办学。

郑州市第二中学外国语分校、郑州市第四中学分校、郑州市第七中学分校、郑州九中国际学校、郑州市第十六中学分校、郑州市第十九中学分校、郑州市第四十七中学国际学校、郑州大学第一附属中学分校8所学校,另选新址,实现“四独立”,学校重新更名,按照民办性质举办高中。

郑州外国语学校分校、荥阳市高级中学分校两所学校,在原校址办学,学校重新更名,实现“四独立”,按照民办性质举办高中。

意见要求,学校回归公办体制后,要执行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收费政策,妥善安排教师,切实维护学生利益,做好资产核资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学校办学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债权债务。租用国有教育资源举办民办学校的,由财政部门牵头对国有教育资源进行评估,确认租赁价格,租赁费用上交同级财政。租用期至2015年秋季开学,老校区按公办体制办学。县(市)所属的改制学校,由县(市)政府妥善解决资产、教师等方面的问题,妥善安排学生学习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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