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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2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位负责人介绍,为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司法解释特别设置了幅度标准,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规定: 恶意欠薪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或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进行暴力威胁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规定: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至二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至十万元以上的为 “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解释规定: 用人单位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责。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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