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驾驶申考驾照被拒,小苏不是第一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但这一条非常清晰地表明,而且仅仅表明,交管部门拥有对驾校的资格管理权。对公民自学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禁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也是如此。
法治对公权力而言,当遵循“法无明文授权即不可为”。法律授权交管部门以驾驶培训资格管理权,交管部门就只能在这项授权之内进行“驾驶培训资格管理”。而对“驾驶培训资格管理”之外的公民自学驾驶,交管部门无权干涉。因为法治对私权利而言,遵循的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公民申领驾照,行政部门应考核的,不是他受过什么样的培训,而是他是否达到了安全驾驶的基本标准。
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其实也是为了剥离驾照申领与驾驶培训之间的利益勾连。鼓励驾驶培训的社会化竞争,才是立法原意所在,也是行政与社会分离的趋势所在。
让行政的留守行政,让社会的回归社会,这是中国下一步深化改革的主题之一。如何切断公权力的利益自我输送,将是改革面临的最大考验。期待司法能够在此领域有所作为。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