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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强化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提供虚假信息者 不予提供救助

本报讯(记者 张乔普)昨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的实施意见》,即日起,我市将对四类特殊人员实行无偿救助。对同一受助人在同地的救助,每6个月一般不超过两次。

意见明确,救助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只要自愿求助,且符合基本条件的,都要无偿提供救助。救助对象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因被盗、被抢、被骗而生活无着、流落街头,并能够提供相关报案证明的;因务工不着无经济来源而露宿街头的人员;在我市街头流浪的少年儿童。

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已经提供救助的应当终止救助: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残疾的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求助人身上有明显伤情(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求助人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的;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滞站期间擅自离站的;受助人员应受助情形消除或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对同一受助人在同地的救助,每6个月一般不超过两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区分不同情况,还应当引导、护送到辖区救助管理站或市救助管理站。发现露宿街头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要及时拨打120。

救助管理站根据受助人员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受助人员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而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市救助管理站购票资助返乡。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救助管理站应通知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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