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新政·法制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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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 唱响检察好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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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 唱响检察好声音

本报记者 边艳 高凯 通讯员 王冰山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最大的亮点就是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政策,这也为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郑市检察院确立以人为本理念,慎用逮捕权理念,强化监督理念三个方面,多项措施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政策。

该院高度重视人权意识在新刑诉法人权政策中的运用和落实,要求全院干警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对新刑诉法进行教育培训时就注重‘人本’观念的思想强化,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中的‘为民’理念和新刑诉法教育培训相结合,使干警既强化技能又找对方向。”该院宣教科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基础上,该院要求办案干警实行人性化办案,对涉案人员进行人性化管理。按照新刑诉法要求,给予涉案人员充分的委托辩护人的条件,该院从实际出发,与法律援助机构建立长效便捷的联系机制,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及时提供帮助。并实行约见检察官制度,最大化满足犯罪嫌疑人合情合理合规的要求。“为排除涉案人员在接受审查时生理和心理障碍,我们与附近的医院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定期对涉案人员的身体进行体检,保障其在审讯时的身心健康。”反贪局一科工作人员说。另外,该院要求工作人员采用温情的方式询问,对身心特别不适应者,采取24小时工作人员陪护制度,以此保障人权。

“我当初是一时糊涂,悔不该拿公家的东西,我一定痛改前非,严格遵守检察官同志对我的要求!”犯罪嫌疑人魏某在拿到该院不予逮捕决定书后激动地说。“魏某因经不起利益诱惑,盗取单位两捆16型号螺纹钢,价值2万余元。他的行为已经触犯盗窃罪,考虑到其为初犯,且属于未遂,没有造成人财损失,情节轻微,符合不予逮捕条件,因此不予逮捕。”办案人员王振刚告诉记者。鉴于逮捕是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该院要求办案人员严格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慎用逮捕权,一改以往够罪即捕的做法,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最大化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该院将慎用逮捕权、强制措施和严格规范程序、严格审查证据、严格审查危害结果相结合,对犯罪性质进行认真审查,慎重考虑有无逮捕必要。对于犯罪罪行较轻,具有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环境,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具有过失犯罪或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从犯、胁从犯、自首、立功、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等具体情节和表现的,可以不予批准逮捕。

为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政策,该院还在强化监督上面狠下功夫。新刑诉法54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该院改变过去重配合轻监督,重实体轻程序的落后执法模式,认真落实新高检规则,多途径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检察人员、案件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既可以通过控申部门受理方式启动,也可以通过办案检察官启动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将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人权的违规行为贯穿到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加强对在刑事诉讼中出现的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侵犯人权的监督,发现违法情形,及时通过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依法监督纠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求重大疑难案件必须同时移交询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录音录像,加强相关诉讼参与人证据意见交换制度研究,将检察监督和公众监督相结合,做到既能保证证据的合法真实、诉讼活动的有效开展,又能从源头上保障涉案人员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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