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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事后反悔诉讼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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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事后反悔诉讼被驳

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事后反悔诉讼被驳

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丁华峰)一对夫妻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并就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但过后男方反悔,把前妻告上了法庭。二七区法院近日驳回了该男子的诉讼请求。

赵先生和黄女士原系夫妻,因感情不合于2011年3月7日在中原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他们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4套房产,其中一套归赵先生所有,另外3套归黄女士所有。近日赵先生认为当时协议离婚对共同财产处置不公,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请求法院重新依法公正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当事人意思的体现。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意见,是当事人对自己利益的判断和处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妨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其效力应得到支持。故赵先生诉求没有法律依据,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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