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郑风 上一版3  4下一版
连 载
新书架
知味
域外见闻
中原收藏
文史杂谈
郑州地理
lh3377
lh3368
      
返回主页 | 郑州日报 | 版面导航 | 郑州晚报      
上一期  下一期
文史杂谈

古人如何平抑物价

刘 亮

早在西周时期,政府就对商品按品质“奠其贾”,经定价后才准上市交易。秦汉时,商品定价监管制度日趋成熟。汉代建立了定期评议价格制度,政府有关部门每月之初评定一次物价,所定价格称为“市平”或“平贾”,商品买卖须依“市平”进行。在此基础上,政府还建立了物价上报制度,地方郡国每季度要向中央上报一次物价情况,以协调各地商品价格。

到了唐代,评定价格的时间周期更为合理,政府每十天就评估一次物价,叫“市估”或“旬估”,比每月一评更能适应市场供求行情的变化。此外,为了保证定价公平合理,唐代政府还建立了物价评估法律制度:“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对私抬物价的行为予以严惩。

古人调控物价非常注重经济手段,历史上许多王朝都曾使用控制货币数量、调整税收、实行平粜(平籴)、平准政策等方式来平抑物价。其中平粜(平籴)、平准政策影响最大。

平粜(平籴)是战国时期魏国政治家李悝提出的调节农业生产的主张,具体方法是在丰年时由官府平价收购农民的余粟,即平籴;荒年时再用平价出售积粟,即平粜。

西汉宣帝时,根据平粜(平籴)理论,又创立了常平仓制度,由国家投资在各郡县设立常平仓,“谷贱时增其贾而籴,谷贵时减贾而粜”,即当商品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过猛时,政府以高于市价的价格收购和储备;当供小于求、价格上涨过快时,政府以低于市价出售储备货物,从而将物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平准”是平粜(平籴)的扩展,即国家不再局限于农业生产,而是参与吞吐各种重要商品,以调节和稳定物价,这种观念最初出现于《管子·国蓄》中。汉武帝时,桑弘羊首次推行平准政策:“大农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则卖之,贱则买之。……万物不得腾跃,故抑天下之物。”唐代经济改革家刘晏主持财政期间,“因平准法,斡山海,排商贾,制万物低昂”。北宋王安石变法期间,他根据前代平准理论和实践经验,创行市易法,“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乘时贸易,以平百物之直”。

我国古代先贤很早就提出了“和而利”的市场交易原则,即平等互利。价格欺诈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故而被历代政府所禁止和打击。西周的市场管理机构“禁伪而除诈”。唐宋明清诸朝法律还规定:凡买卖双方意见不同,一方仗势强买强卖的;联合垄断价格,卖物时抬价,买物时压价的;与他人串通,迷惑欺骗对方以谋取利益的,都要处以杖笞刑,情节严重者还要按盗窃罪论处。

当然,历朝历代对物价的调控并非随意妄为,而是有着严格依据。国家制定商品价格基本上是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既要相对稳定,又要不时变动。其次,评定商品价格是认真考虑了成本和利润等因素的,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北宋开封府尹宗泽在整顿物价时,规定了商品的零售价格,如每个饼定价为八钱,这八钱是怎么得出的?他先核算米面的价格,又“会计新面工直之费”,合为成本,共计六钱,再加上每饼“两钱之息”,即利润,共八钱。由于方法正确,定价合理,这次物价整顿取得良好成效,“既不伤市人,而商旅四集,兵民欢呼,称为神明之政”。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