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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亮涉嫌杀人案
被告人被判无罪当庭释放

李怀亮涉嫌杀人案

被告人被判无罪当庭释放

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昨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并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

“赵作海”案后,我省三级法院深刻汲取教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99起案件依法审理,依法宣告115名被告人无罪。当天开庭的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是我省法院根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刑事司法理念审理的又一起案件。

2001年8月2日夜,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女孩郭小花(化名)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同村的李怀亮被列为嫌疑对象。8月5日,李怀亮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并逮捕。由于该案既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多年来,围绕如何认定这些证据,该案被多次公诉、多次发回重审。

在当天的庭审中,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一是公诉机关提交的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仅能证实郭小花的被害情况或物品系郭小花所有,不能证实郭小花被害系李怀亮所为。二是公诉机关提供的有关物证,系被害人所有,但与认定被告人李怀亮犯罪没有关联性。三是李怀亮归案后虽作过有罪供述,但其随后又翻供,有罪供述前后不一致,与其他证据也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司法理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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