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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安局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限制无有效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在郑州市部分道路通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城市机动车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和城区交通状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13年6月1日起,无有效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在郑州市部分道路限制通行。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一阶段从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每日7时N19时。无有效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在四桥一路、中州大道金水路立交桥、京广快速路禁止通行。具体范围是:河医立交桥(二、三层)、大石桥立交桥二层、新通桥立交桥二层、紫荆山立交桥(二、三层)、金水路(大石桥至新通桥高架路);中州大道金水路立交桥(二、三层)能够通往金水西路方向的匝道及桥段,从金水西路方向能够驶入中州大道金水路立交桥(二、三层)的匝道及桥段;京广快速路范围内的所有立交桥、高架路和下穿隧道。

二、第二阶段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每日6时N24时。无有效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在三环路(含三环)范围以内禁止通行。具体范围是:西三环(含)以东,北三环(含)以南,中州大道(含)以西,南三环(含)以北范围以内区域。

三、第三阶段从2015年1月1日起,每日6时N24时。无有效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在四环路(不含四环)范围以内禁止通行。具体范围是:西四环(不含)以东,北四环(不含)以南,107辅道(不含)以西,南四环(不含)以北范围以内区域。

四、军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本通告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五、对外地车辆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本市限行区域的,公安部门先行教育、劝阻;对不听劝阻或拒不服从管理的,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工作。

七、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应当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于汽车前窗右上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无有效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限制通行的管理工作。

八、为稳步推进此项工作,设立试行期:第一阶段的2013年6月1日至7月31日、第二阶段的2014年1月1日至2月28日、第三阶段的2015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限行措施试行期。

对试行期内的违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教育、劝阻,暂不予以处罚。试行期外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九、本通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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