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新闻时评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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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说:“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 司法可成为政绩,定罪率也可成为一种资本,法律此时已成为一块无所不在的抹布,可以为各种不同的目的服务。 枉法维稳,这是最近媒体曝出的一件10年冤狱的成因。河北省安新县端村镇女子赵艳锦,2001年9月卷入邻家6岁孩子被杀疑云中,10月15日,赵艳锦在安新县公安局供称雇凶杀害邻居李桂兰的儿子赵紫旭。翌日,赵被刑拘,再次作出有罪供述。从10月18日起,赵艳锦翻供,不承认杀人,其作出有罪供述,是因为遭受了刑讯逼供。此后,保定中院一审判其无罪,检方抗诉,河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在主要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保定中院判处赵艳锦无期徒刑,赵上诉,河北省高院又裁定发回重审;保定中院第二次判处赵艳锦无期徒刑,赵再次上诉,最终河北省高院判其无罪。 此时,已到2011年5月23日,但又在“迟到”20个月后,赵艳锦才彻底恢复自由。原因是一审判决赵艳锦无罪,死者赵紫旭的姥爷李老国撞碎市检察院玻璃门,欲割腕自杀,最后检察院作出抗诉决定。在接到终审判决书后,保定中院“重点考虑到不宜再酿事端,在对李老国做好稳定工作之前,不便贸然宣判”,最终“经过反复做思想工作,李老国终于接受了法院的判决”,终审判决这才下达,而此间,包括保定中院在内的多个部门以司法援助的形式给予死者家属80万元。 正义在执法者眼里,也是如此艰难,以至不惜制造新的受害者来抚慰旧的受害者,维稳比正确司法更重要。“有罪判刑,无罪放人——不能既不宣判也不放人!”赵艳锦的丈夫李建军因迟迟得不到判决,多次上访,自2008年4月以来,被行政拘留3次,劳教两次,李建军由此质问法院:“如果你们按时宣判,我还会这样吗?” 阳光还是打在脸上,但冤狱一如枷锁锁在心上。此案在诸多潜规则下,在维稳的需要下,几乎是执法机关与执法者明知为冤狱的情况下一手促成,许多环节的麻木甚至超越了“既然公安抓了人,检察机关又认可,到审判环节,对那些证据存在欠缺案件,往往不敢不判,只好作疑罪从轻”的潜规则,维稳成了司法机关堂而皇之制造冤案并且毫不内疚的理由。可以说,赵紫旭是个体施暴下的受害者,而赵艳锦是个体与制度合谋下为了某种需要的受害者。 10年,物是人非,世间没有如果。每一件冤案背后,都有不止一张悲苦的面孔。个体与司法机关对于法治的诉求,超不出利益与需要两种可大可小的要求。如果法治是现代社会的空气与水,人们所面对的司法安全,像食品安全一样,因为良知与制度同时同地的缺失,已经到了忍受的极限,而人们仍然只能对法治弱弱地要求。 晓 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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