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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营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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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营运损失
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经济与法

交通事故营运损失

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王欣 若愚)的哥李先生因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对方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营运损失等4000余元。虽然他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但保险公司以营运损失是间接损失为由不予赔偿。近日,中原区法院根据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判定营运损失、交通费等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从而使该案成为我市首例适用新司法解释判决的交通事故案件。

今年1月4日,李先生在郑州某市场门口掉头倒车时与另外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受损车辆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将李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营运损失、交通费、停车费、拆检费、清障费等共计4300余元,其中营运损失,按照原告提供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出具的赔偿标准224.32元/日,车辆修复共用6日,造成营运损失共计1345.92元。

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承担停车费、拆检费、清障费,共计462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车损、营运损失、交通费,共计3200余元;驳回原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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