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违法多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责令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6月1日《武汉晨报》)
武汉公布新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征求民意,其中这条“未婚生伢要缴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有直指“未婚妈妈”和“小三”的嫌疑,引起社会广泛热议。无疑,新规有效维护了计划生育的权威性,并再次给人们敲响警钟,孕育自己的下一代要合乎法规、合乎道德,且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净化社会环境。
然而,凡称之为社会问题的问题,必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与之相对应的社会政策也不能片面化对待。生育不是单方面的行为,“未婚妈妈”和“小三”也不是这个社会常态化的职业选择,在受尽身体和心理双重痛苦之后,还要让她孤独面对和承担疑似“被处罚”的社会抚养费,这似乎有悖于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精神。
面对社会问题,管理者应越来越认识到问题的两面性,这就决定了“疏堵”结合才是有效处理问题的方式,不可偏废其一。所以,处罚和罚款不能当作最终目的,怎样正面引导和有效预防才是根本出路,否则就落下“懒政思维”的嫌疑。尘埃落定后的新规操作性究竟如何,还有待时间的检验。但照此可以预见的是,面对沉重的社会抚养费,很多人可能会选择堕胎或将孩子遗弃,这种现象的增加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也许比缴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更让人头疼。相反,新规对于那些认缴并缴得起“罚款”的当事人而言约束力也是极为有限的。因此,如何有效防范和治理此类现象,恐怕还需要有更高层面的立法规范。
每一项新规的出台,都意味着这一领域的事情政府是该出手管一管了。且不说随着中国逐渐步入“老龄社会”的快车道,已经执行了几十年的人口计生政策在当下是否依旧适用的问题还在争论,政府对未婚生育和违法多生育的行为给予明文“处罚”就说明这已然成为一种不得不管的社会现象,事实证明了我们相关社会政策的执行力在不断被侵蚀、不断被削弱。相比之下,这可能更值得有关方面深思。 静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