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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前萧山抢劫杀人案翻案
5名当事人罪名不成立

18年前萧山抢劫杀人案翻案

5名当事人罪名不成立

据新华社杭州7月2日电(记者裘立华 方益波)2013年7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再审案公开宣判,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在1995年3月20日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徐彩华的事实错误,认定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在同年8月12日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陈金江的事实不能成立,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对前述五人针对该两起犯罪的定罪量刑,宣告王建平、朱又平无罪。

1995年3月20日,在萧山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的机耕路发生出租车司机徐彩华被杀案件;同年8月12日,在萧山新街镇九号坝公路铁板桥上发现陈金江被人杀害在出租车上。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前一起系萧山籍男青年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所为,后一起系萧山籍男青年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所为。陈建阳、田伟冬还于1995年9月2日盗窃价值1600余元的财物。田孝平还于1995年10月5日晚单独实施抢劫货车司机作案两起。

1997年7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抢劫罪判处陈建阳、田伟冬死刑,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执行死刑;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田孝平无期徒刑。1997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三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核准朱又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即于2013年1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复查,并于5月21日决定进行再审。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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