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梁宇恒)投保车辆着火报废,保险公司发现该车辆未按时年检故拒绝赔偿,投保人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8月5日,嘉佳超市购买了一辆中型箱式货车,并为该货车在路翔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投保期为2011年8月6日0时至2012年8月5日24时。2012年6月15日,嘉佳超市职工李贵驾驶货车在进货途中,货车突然起火,致货物损坏,车辆报废。交警对这起交通事故认定为单方事故,嘉佳超市职工李贵负事故全部责任。嘉佳超市负责人认为:因事故发生在车损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损害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是保险公司认为,嘉佳超市没有按照规定按时年检,造成损失,拒绝赔偿。嘉佳超市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超市车损险理赔款、高速施救拖车费、停车费共计2.68万元。
巩义市人民法院认为,嘉佳超市所有的中型箱式货车发生事故的时间虽然在保险期间内,但是车辆发生事故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免责条款明确约定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车辆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并且在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条款对嘉佳超市履行了充分说明义务,因此,按照双方签订规定车辆保险合同约定,嘉佳超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