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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正式施行农民大病保险
每年最高可享20万元保障

本报讯(记者 张乔普)昨日,市政府印发《郑州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办法(试行)》,凡参加郑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均可享受郑州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保险年度内最高可享受20万元保障。

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险年度原则上应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年度保持一致。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与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制改革协同一致,通过招标选定承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中标后以大病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2013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15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在国家规定财政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筹资标准每年5元/人,县、区级财政提高筹资标准每年5元/人,新农合基金支付每年5元/人,统一建立市级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基金。

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主要对参保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参加大病保险的农村居民在保险年度内可享受的最高保障金额为20万元。具体保险待遇为:保险年度内参保农村居民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新农合累计补偿及各项社会救助等第三方支付金额后,个人自付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非经正常转诊至统筹地区外就医,发生的超过大病保险赔付额度的住院费用,降低10%比例给予补偿。

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补偿遵循便民、快捷、优质、高效的原则。参合农民统筹区域内单次住院自付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赔付额度时,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直补,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一站式”服务;参保农民保险年度内累计自付住院费用和跨区域就医自付住院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赔付额度时,到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服务大厅报销。

商业保险机构在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在25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的医疗费用划转给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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