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理论 上一版3  4下一版
如何防止“高知”变“坏人”?
把“人”作为理解
彼此关系的起点
官商勾结
造假证
渐进改革
需要“过程哲学”
如何化解
干部任用上的质疑
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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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作为理解
彼此关系的起点

把“人”作为理解

彼此关系的起点

日前,针对一件热点案件,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在微博上称,“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激起了激烈的讨论(7月17日《北京晚报》)。

强奸陪酒女危害性小,无论从逻辑上,还是法律上都站不住脚。目前,当事者承认言论欠妥,并通过微博发出致歉声明。然而,由此引出的另一层面的思考并不能就此打住。

这就是我们在观念上,还一定程度存在职业、身份、政治立场等方面的歧视,我们判断一个人,一定程度上还失之于简单化、片面化。由于这种歧视和偏见,我们可能会忽略一些人的人格尊严、基本权利,制造出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紧张和对立。

例如提到“陪酒女”,人们很容易联想到某些特定职业,并延伸出对其作风、品格等方面的判断。在此基础上,一种不自觉的行为推断随之产生。如果将推断结论投射到法律认定上,显然有悖司法正义。

进一步来说,对于某个群体、某一事件,我们很容易一股脑地套用既有认知,往往理性分析来不及登场。

这样的歧视并不少。如某位官员涉嫌贪渎犯罪,刚进入司法程序未经审判,一场民间“公民判决”早就拉开帷幕,不论情节、罔闻事由,罪该万死、罪无可赦之说辞不绝于耳。这些都是用社会观念替代法律判定。

不光是法律问题,事实上,观念的混乱还直接影响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影响到人的社会交往和社会权利获得。比如现在的左右之争,似乎人除了政治性,就没有其他属性,只因为立场上有分歧,就连好好说话的雅量也没有了,动辄口诛笔伐谩骂互损,更有甚者拳脚相向大打出手。又比如仇富仇官、媚富媚权等情绪,把人与特定身份、职务以及相应情形固定在一起,自觉不自觉地彼此区隔甚至形成对立。甚而在家庭教育上,也有优越感的问题,不愿意孩子跟家庭地位不同、家庭收入状况不同的伙伴交往。

这样的观念,其逻辑后果就是造成社会不平等、社会不公、社会敌视、社会排斥,极端情况下,还会走向人与人之间的彼此践踏,彼此消灭。这些无论中外历史中,都有深刻教训。就在不久的过去,我们按出身、阶级简单区分社会群体,并将其扩大化,造成了很大悲剧。后来“出身论”的松绑,认定曾经犯下的错误,被视为普遍意义的社会进步。然而今天,这些歧视现象似乎仍提醒我们,扭转观念还需时日。

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从自然人的观点出发来理解人的尊严、权利,我们都首先是一个人,然后才有肤色、职业、立场、行为方式等方面的区别,人与人之间,尽管有这样那样的区别,但更有人性的共同,在这里有区别,在那里就有交集。本质上,我们都是命运共同体,化解歧视,求同存异,才能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宽容,相互妥协,才能有共同体的进步。 付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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